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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商事 | 票据权利时效中断法律后果的裁判观点

2024-07-09 339 孙贵



《票据法》规定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票据权利时效发生中断的,只对发生时效中断事由的当事人有效。据此,票据权利时效是可以发生中断情形的,但票据权利时效中断后,是重新计算票据权利时效,还是按照民法典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计算,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实务中,各地法院对此类问题的认识也不同。本文结合裁判观点进行分析。

一、案情简介

日照港公司将到期日为2019年2月27日的承兑汇票背书给高飞公司,高飞公司持有票据到期提示付款被拒付,高飞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向日照港公司进行追索。因日照港公司未支付票据款项,

高飞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提起诉讼,要求日照港公司支付票据款项。

高飞公司申请再审称:其在2019年8月27日向日照港公司进行了追索,因此高飞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法院应依法判决日照港公司履行支付票据款项的义务。

日照港公司称:票据权利时效是票据法上关于票据权利行使期限的特别规定,除票据法中明确规定因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而发生的中断事由外,并无其他中止、中断、延长等法律规定,票据权利时效经过,就会产生票据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票据权利时效中断事由消除后,票据权利时效应按照票据法的相关规定重新计算。具体到本案,高飞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通过短信方式向日照港公司发起追索,发生票据权利时效中断,之后其票据权利时效需重新计算六个月,而高飞公司在2022年1月5日才以诉讼的方式再次向日照港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早已超过重新计算的六个月票据权利时效,其对日照港公司的票据追索权因其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而消灭。高飞公司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但其对日照港公司的票据权利已因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而消灭,其诉讼请求当然不应得到支持。

二、裁判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九条的规定,票据权利时效是票据法上的特别规定,它与票据的流通功能相适应,旨在维护票据法律关系的稳定与秩序。票据权利时效有别于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届满,义务人可进行诉讼时效抗辩,权利人丧失了胜诉权,但实体权利依然存在,而票据权利时效的经过将直接导致票据权利的消灭。当然,票据权利时效届满仅消灭的是票据权利,并不必然导致持票人其他实体上权利的丧失。本案高飞公司作为持票人享有对其前手日照港公司的追索权,但其应在法律规定的六个月期限内行使。本案中,高飞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向日照港公司行使了票据追索权,高飞公司对日照港公司的票据追索权时效于该日中断,并重新起算六个月票据追索权时效,但直至2022年1月5日高飞公司提起本案诉讼,高飞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在此期间其不间断行使了票据追索权,故高飞公司对日照港公司的追索权已因超过六个月法定期限而消灭。高飞公司主张自2019年8月27日起计算三年诉讼时效,与票据法的特别规定不符,没有依据。

案例荐引: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鲁民申409号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十七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九条: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票据权利时效发生中断的,只对发生时效中断事由的当事人有效。

四、其他裁判观点

案例一:上海金融法院认为:关于票据时效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法律文件提及了票据时效中断,但对于具体的中断规则并未特别明确,在电子票据时代,这一规则的适用更加复杂。本院认为,就法律体系而言,票据时效作为特殊的时效,在《票据法》未明确规定中断后应适用的时效类型,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有关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诉讼时效中断前后均适用诉讼时效,故票据时效中断后应当重新接续票据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文松公司在2022年1月10日对案涉票据进行提示付款被拒后,于2022年3月4日通过银行票据系统对全部前手进行了追索,系向全部前手提出履行请求,本案票据时效发生了中断,自2022年3月4日重新起算,至2022年8月9日时票据时效尚未超过,故上诉人关于本案已经超过票据时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2023)沪74民终466号】

案例二:宁夏银川中院认为:原告于2019年4月30日向聚茂公司追索虽未过追索权利时效期间,但对该公司的票据时效期间中断后重新起算至2019年10月,原告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已经超过6个月的票据追索权利时效期间,故被告聚茂公司作为前手背书人不承担付款责任。【(2020)宁01民初1632号】

五、实务总结

1.持票人在票据到期被拒付后及时对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进行追索,如涉及票据为电子商业汇票,需要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进行追索。

2.持票人在追索后,票据时效期间中断,持票人需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进行追索,这样才能保证票据时效接续。

3.持票人在追索期限内尽快起诉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要求其承担连带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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