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与公共服务|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及协议效力分析
2022-05-10 633
星期二
2022年5月10日
(一)征地审批主体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2修正)第二十七“……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土地,统一按项目供地,统一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8修正)第三十一条:“ 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由区人民政府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十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土地管理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分别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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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第四款规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第五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确认行政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