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

扫码分享

破产清算|危困企业破产重生路径与债权清偿规则21问(一)

2023-12-19 182 董鸿宇




2021年2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海航集团等7家公司及海航集团下属3家上市公司及子公司重整,并在2021年3月裁定对海航集团等321家公司实施实质合并重整。在整个破产重整过程中,海航集团破产企业正常运行,有效确保航空安全,整体就业情况稳定,企业复工复产有序进行,最终通过破产重整程序摆脱困境,是通过破产重整帮助危困企业顺利重生的里程碑事件。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表示:“以前大家对破产很畏惧,认为是个很不好的事,实际上,破产重整有时候是解决债务危机的一个很好的办法,有助于企业快速走出困境。”本文通过两期文章将全面解答关于危困企业通过破产重整程序的重生路径及债权清偿规则中会遇到的普遍问题,以期为危困企业答疑解惑。

一、什么情况下需要启动破产程序?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认为其具备破产原因,可以向法院申请启动破产程序。企业具备前述破产原因,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法申请破产重整。

二、谁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1)债务人自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2)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4)持有上市公司十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上市公司进行重整。

(5)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存在(问题1)中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6)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后、破产宣告前,债权人、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三、破产程序有几种可以选择,各程序之间可以相互转换吗?

申请企业破产有三种程序可供选择: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

破产清算,是指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受理破产以后,由破产管理人接管企业,对破产财产进行保管、清算、评估、处理、分配,然后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注销企业登记,企业依法退出市场。

破产重整,是指对已具备破产条件但又有挽救价值的企业,在法院指导下,由破产管理人通过招募重整投资人,制定重整计划,进行债务清理、恢复经营等活动,使得企业摆脱困境,避免破产清算的法律程序,达到挽救企业的目的。

破产和解,是指债务人在出现破产原因时,经与债权人会议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经法院裁定认可后终结破产程序,以避免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

破产程序并非一成不变,满足特定条件下,各程序之间可以相互转化。常见的程序转化为:破产清算转为破产重整。在债权人启动破产清算程序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确实具有重整可行性,存在挽救的价值与可能,债务人和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破产重整转为破产清算。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表决通过且未依照法律规定获得法院强制批准,或者已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法院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四、债务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破产重整?

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综合考虑企业资产与债务规模、技术工艺、商业前景规划、产业市场竞争力等因素,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破产程序。对于暂时陷入困境又具备商业前景、产业市场竞争力强有挽救价值的企业,可以选择破产重整程序挽救企业,债权人可以得到比破产清算更高的清偿率、职工可以避免失业、地方经济社会秩序可以稳定发展,更具有经济效益和社会价值。

五、破产重整的优势是什么?

(1)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2)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3)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4)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企业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5)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六、破产申请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无论是债权人、债务人还是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均应提交破产申请书及相关的证据材料,提出主体不同,需提交的资料有所区别,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债权债务明细表、资产状况明细表、审计报告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他证据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供的材料。

七、破产重整期间,债务人有关人员享有哪些权利?

债务人有关人员的权利,主要表现为知情权、参加、列席债权人会议权利和表决权、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参与听证权、破产清算转破产重整程序申请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债务人享有程序转换的主动权。另外,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企业因破产重整而焕发新生,债务人有关人员也是破产重整程序的重要参与者,对于破产程序的进展及债权申报、确认享有基本的知情权;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时,权益因重整计划草案受到调整的出资人,对该事项享有表决权。

八、破产重整期间,债务人有关人员应当承担哪些义务?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以下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九、破产重整中债务人拒不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等资料的后果?

债务人违反《企业破产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企业破产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十、重整计划草案由谁制定?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债务人和管理人均可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十一、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包括哪些内容?

重整计划草案需要满足公平性和可行性等条件。不同的破产重整企业,重整计划的侧重点不同,主要包括的内容有: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等。

十二、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标准及效力是什么?

出席债权人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草案即为通过;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的协商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图片


下期文章将从破产重整的债权清偿规则及债权人享有的权利两方面进行解答,敬请关注!!!



内蒙古元仁律师事务所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万铭总部基地2号楼14层

电话:0471-3288050、15848928487(微信同号)

邮箱:service@yuanren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