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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危困企业破产重生路径与债权清偿规则21问(二)

2023-12-26 240 董鸿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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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续上期文章

破产清算|危困企业破产重生路径与债权清偿规则21问(一)本文对破产重整的债权清偿原则、清偿顺序及债权人权利救济等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13、破产债权清偿的原则是什么?

公平清偿和企业拯救。债权清偿首先按顺序,然后按比例,确保同一债权性质的债权人公平获得分配。同时,通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对债务清偿的时间、方式等进行安排,使得有经营能力的企业脱离困境,挽救债务人的同时达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14、破产债权的一般顺序是怎样的?

破产案件中一般排在清偿顺位第一位的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

因债务人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其中涉及的惩罚性赔偿除外。破产财产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

15、破产费用包括哪些?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16、共益债务包括哪些?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17、破产债权的特殊偿顺序是怎样的?

特殊情况下,破产债权清偿顺序发生了一些变化。2023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的购房消费者的超级优先权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排在第一顺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排在第二顺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先于民用航空器抵押权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民用航空器、船舶优先权先于担保物权。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优先受偿权劣后于商品房消费者的超级优先权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优先于普通债权。

18、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哪些权利?

(1)债权申报的权利,债权人应及时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提出异议的权利;

(3)参加债权人会议,并享有表决权;

(4)选举或被选举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权利,在法律和债权人会议授权的范围内监督破产程序的进行;

(5)抵销权,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6)撤销权,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如未依据法律规定请求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放弃债权等行为的,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的上述行为,并将因此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

(7)接受分配财产的权利,债权人有权依据债权人会议通过或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接受财产分配。


19、债权人未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申报债权的后果是什么?还能进行债权申报吗?

债权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债权人未在保证人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的,保证人的保证义务自其破产清算程序终结时终止。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20、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损害了自己的利益,怎样救济?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管理人应当公平清理债权债务,应当在兼顾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平衡各方利益,妥善处理清偿债务,避免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失衡。

21、如果债务人无法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的权益如何保障?

如果债务人无法清偿全部债务,破产重整中的债权人权益相较于破产清算能够得到较多的保障。此外,债权人还可以通过向担保人追偿等方式来尽可能减少损失。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破产重整中,债权人的权益仍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和调整。

重整程序作为一个典型的纾困、拯救程序,其程序启动的时点要早于破产清算,在公司出现了丧失偿债能力时,应当积极寻求破产保护,勇于担起责任,按顺序清偿各类债权,以提升重整成功的可能性,使得危困企业破而后立,取得新生。同时,债权人应积极参与破产程序,保障破产程序有效开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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