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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建工 | 开发商以电子商票支付工程款,票据拒付后施工方如何救济

2022-07-05 88



电子商业汇票(电子商票)作为一种结算工具在商业活动中被广泛应用,同时因电子商票具备变相融资功能,许多开发商选择以此作为支付工程价款方式。而近两年开发商经常被爆出商票兑付危机,使得施工方也由此陷入债权实现困境。本文从施工方角度出发,针对其债权实现途径及风险进行梳理分析。开发商以商票支付工程价款,当商票被拒付时,作为持票人的施工方享有两种请求权,分别为基于票据关系享有的票据追索权和基于施工合同享有的工程价款付款请求权。

当施工方选择行使票据权利而提起诉讼时,案由为“票据追索权纠纷”,主要依据《票据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当施工方选择行使施工合同约定的权利而提起诉讼时,案由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主要依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由于两种行权方式存在较大差异,不同的选择最终直接影响债权能否实现,本文就两种路径的诉讼要点分别进行整理归纳。

一、施工方行使票据追索权要点归纳 

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票据追索权分为拒付追索和非拒付追索。非拒付追索是指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时,即使票据未到期,持票人也可行使追索权。拒付追索是指在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后,持票人可行使追索权。实践中拒付追索最为常见,故本文主要分析拒付追索的情形。

开发商出具电子商票交付施工方后常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是该票据由施工方持有,施工方在票据到期被拒付后向开发商行使票据追索权。二是该票据由施工方背书给他人,持票人在票据到期被拒付后向施工方行使票据追索权,施工方清偿债务后向开发商行使再追索权。针对不同情况,分别就施工方行使商票追索权要点归纳如下:

(一)施工方持有票据被拒付时行使商票追索权要点归纳

1.电子商票到期后及时提示付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如果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依据该规定,施工方应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开发商提示付款。实践中持票人往往通过发送《催款通知书》《律师函》等线下方式提示承兑人付款,因该方式不符合上述规定,故不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汇票的法定提示付款期为票据到期日起10日。

施工方应在电票到期日起10日内,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

2.取得拒付证明

施工方通过电票系统提示开发商付款后,如果开发商拒绝付款并进行应答,则该票据状态显示为“提示付款已拒付”。

但实务中,开发商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后不做任何操作,接入机构(主要为银行)也不代理开发商进行操作,导致票据状态一直显示为“提示付款待签收”。对此,多数法院认为承兑人不应答已经构成实质上的拒付行为。

案例荐引:

深圳中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持票人依照前条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则规定,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当日至迟次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付款或拒绝付款。故商业汇票的承兑人及付款人对持票人的提示付款必须作出明确的应答。根据兴邦公司所提交证据,案涉票据的持票人已在提示付款期限内进行了付款,而票据至今仍处于“提示付款待签收”状态,由此可见承兑人并未按上述规定作出应答,据此可以认定承兑人以消极行为作出拒绝付款的意思表示。【(2020)粤03民终24991号】

为避免承兑人及接入机构对提示付款的信息不做应答的情况发生,上海票据交易所发布了《关于规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提示付款应答的通知(票交所【2022】2号)》,规定自2022年3月21日起,承兑人在收到提示付款的请求次日起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仍未应答,接入机构也未在下一日代为应答的,则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票据状态变更为拒付状态。

对于2022年3月21日之前到期的票据,持票人可依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要求接入机构代承兑人进行拒付操作。

3.行使票据追索权可主张的款项范围

根据《票据法》第七十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的款项范围包括:持票人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持票人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持票人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由于电子商票的相关操作均在电票系统进行,故“持票人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较少,持票人在起诉时一般不主张该项费用。因此,施工方在行使票据追索权时可要求开发商支付电子商票的票据金额及该金额自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

4.施工方应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追索权

根据《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内行使;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依此规定,如开发商系电子商票的出票人或者承兑人,施工方应在电子商票到期日起二年内提起诉讼;如开发商系电子商票的背书人,施工方应在电子商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

(二)电子商票背书时,施工方清偿债务后行使再追索权

虽然施工方将取得的电子商票背书,往往无法掌握其后续流转情况。但根据《票据法》相关规定,在施工方将电子商票背书后,如果持票人在票据到期被拒付时按规定向施工方行使票据追索权,施工方负有向持票人清偿债务的义务。施工方向持票人清偿债务后,可向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权。行使再追索权要点如下:

1.取得电子商票

持票人向施工方发起追索后,施工方可以在电票系统内选择线上或者线下的方式清偿债务,不论选择哪种方式,在清偿债务后施工方均应要求持票人在电票系统进行操作,确保将电子商票转回施工方电票系统内。

2.行使票据再追索权可主张的款项范围

与行使追索权主张的款项范围略有不同,再追索权可主张款项包括: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3.施工方应在法定期限内向前手行使再追索权

依据《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依此规定,施工方应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对前手提起诉讼。

二、施工方主张建设工程价款请求权要点归纳 

在开发商出具的电子商票到期拒付时,施工方作为合同债权人可以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合同项下工程价款。

(一)施工方主张建设工程价款要点归纳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明确约定开发商交付商票即债务履行完毕

在施工方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起诉开发商要求支付工程款时,开发商往往以“其已经通过商票支付了工程款,施工方只能行使票据追索权”为由进行抗辩。对此,法院观点为:只有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开发商以商票支付工程款,且其交付商票后债务即履行完毕的情况下,才能认定施工方无权再以施工合同为由起诉,而只能行使票据追索权。否则,施工方仍有权在票据追索权与建设工程价款请求权中择一行权。

案例荐引:

最高院认为,该2800万元属于工程款的一部分,债权的产生是基于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商业汇票的出具只是一种支付方式,故在商业汇票没有得到承兑的情形下,不产生偿付2800万元工程款的效力,安徽三建公司有权要求东至汉唐公司继续履行支付该2800万元工程款的义务。本案中,双方并未约定商业汇票出具后原因债权就消灭,故二审判决认定安徽三建只能依据票据法律关系另行起诉,为适用法律错误。【(2021)最高法民申6965号】

2.施工方在持有电子商票时才可行使工程价款请求权

根据司法裁判观点,施工方只有在持有电子商票的情况下才能行使工程价款请求权。如果施工方将票据背书给他人,此时因其不持有票据,无法行使工程价款请求权。施工方在向持票人清偿债务并取得票据后,仍可向开发商主张工程价款请求权。

案例荐引:

广州中院认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建业公司向东浦混凝土公司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作为付款工具支付其中部分货款,而建业公司作为出票人或者背书转让方式向东浦混凝土公司交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作为支付货款方式的部分汇票中,东浦混凝土公司收到且未背书转让的汇票,到期后未能兑现的情况下,应视为建业公司未实际支付对应票面金额的货款。对于该部分货款,东浦混凝土公司作为持票人以及买卖合同出售方,可以选择以基础法律关系(买卖合同关系)主张相应货款,也可以作为持票人向建业公司主张票据权利,东浦混凝土公司以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在本案中一并主张未背书转让且未能兑现的汇票票面金额对应的货款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对于东浦混凝土公司已将建业公司出具或背书转让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通过背书转让给后手,票据权利因背书行为已发生转移,东浦混凝土公司已从背书转让行为中实现票据权利,相应票据即使未能兑现,相应权利也应由持票人享有。东浦混凝土公司在未被后手因无法实现票据权利被追索承担或被应认定需履行票据义务的情况下,东浦混凝土公司以已由其背书转让的票据未能兑现为由,一并在本案中以买卖合同关系主张该部分货款属于重复主张权利,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如东浦混凝土公司日后因后手持票人向其行使追索权而承担相应票据义务的情况下,东浦混凝土公司可再行使追索权以保障其权益。【(2022)粤01民终1530号之一】

3.选择工程价款请求权更有利于施工方利益

依据开发商与施工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施工方有权要求开发商支付相应工程款,并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等。

《民法典》明确规定当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即工程款,承包人对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故施工方选择行使工程价款请求权的,其对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施工方以持票人的身份提起票据追索权纠纷之诉,其主张的系票据权利而非工程款,票据权利并无优先受偿权。因此,两种行权方式对比后可知,选择工程价款请求权更有利于施工方利益。

4.施工方应全面核实承建项目销售情况

根据法律规定,施工方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无法对抗已购买房屋的消费者。所以施工方在选择行使工程价款请求权时,应积极了解承建项目销售情况,及时对未销售房屋申请保全。

无论是提起票据追索权之诉还是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诉,施工方诉讼目的在于实现债权。比较两种行权方式,如施工方承建项目未完全销售,施工方可优先选择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关系主张工程款,可保障施工方对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施工方承建的工程已全部销售并且购买者已办理产权登记,建议施工方行使票据追索权,法律关系简单明确,法院审理周期较短,明确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后,也可及时申请强制执行,并尽快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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