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和重整
2022年入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依托一体化的团队服务能力,丰富的商业资源,财税、管理等各领域高级顾问的专业支持以及公司商事核心业务支撑,能够为不同领域、不同规模的客户提供企业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破产和解、公司解散和清算、破产衍生诉讼等方面的差异化法律服务。
主要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 债务化解服务、预重整服务 清查企业债务的偿还情况,协助企业管理者建立内部债务风险处置制度,并针对不同的风险事件进行分级、分类,及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并全面落实落地。
- 担任企业破产重整案件的管理人 调查、清理企业财产与负债状况,接收债权申报与债权审查,组织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招募重整投资人,拟订重整计划草案,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重整计划草案经审议通过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实施,监督执行重整计划,重整企业恢复正常运行或者转入破产清算。
- 担任企业破产清算、强制清算、自行清算案件的管理人 全面接管破产企业,调查、清理、保管破产财产,代表破产企业进行必要的民事及其他活动,审查债权申报,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进行估价、处置、变价和分配,破产终结,办理企业的注销登记。强制清算、自行清算依法推进,优质高效完成清算注销,完成市场主体退出。
- 为困境企业提供与职工、债权人、第三方机构等谈判服务 代表企业出面与相关各方进行谈判,针对企业出现的合同履行不能、无力偿债等危机,代理参与谈判、制订相关文书等。
- 代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危困企业进行法治体检、磋商对话 为政府部门梳理并确认“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处置名单,为政府继续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优良服务。
- 为陷入债务困境的企业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咨询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代为申请破产、参与破产程序中全周期相关会议、处理破产法律事务及衍生诉讼、仲裁案件、制订相关文书等。
- 为战略投资人提供专项服务,对采取预重整或破产重整的拟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谈判等 协助投资人与目标企业、债权人、政府部门在内的任何第三方进行谈判,或参加与之有关的会议,拟订所需的一切协议、文书、审查投资合同、重整方案等法律文件,并对具体实施给予全程协助。
- 其他与公司清算、破产相关的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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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仁诉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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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破产清算 | 债权消灭后代偿物取回权的成立条件——以破产程序为视角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取回权的对象为“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无论破产申请受理前还是受理后,债务人无合法依据占有权利人财产的,均应返还给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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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3
破产清算 | 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付款,是否构成对转包人破产债务的个别清偿
本案明确了转包人破产时,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不构成破产债务个别清偿的裁判思路,为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提供了司法裁判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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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8
破产清算 | 破产程序中抵销权的法律适用
本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探讨破产抵销权的行使规则、禁止情形、程序要求及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规则,以期为破产实务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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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2
破产清算 | 担保债务是否应随破产债务停止计息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该条款明确规定了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企业附利息的债权停止计息。但关于担保债务是否应随破产债务停止计息的问题,实践中裁判观点并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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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1
破产清算 | 破产和执行案件中的国有划拨土地能否处置
在资不抵债的企业和被强制执行的企业中,持有国有划拨土地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划拨土地除符合特定条件,并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之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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