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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 | 辅助驾驶≠自动驾驶:典型案例厘清法律责任边界

2025-11-04 37 康璐



随着新能源汽车普及,辅助驾驶功能已成为不少消费者购车的核心考量,但功能 “名不副实” 或未达预期引发的产品责任纠纷也日益增多。那么,当这些系统未能如预期般发挥作用,甚至与交通事故有关时,责任该如何认定?消费者能否以“功能未触发”为由向车企或销售方索赔?本文结合两则人民法院案例库典型案例,拆解辅助驾驶车辆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责任划分要点,为车主维权与车企合规提供法律参考。

一、典型案例裁判观点

裁判要旨一:功能与说明书严重不符,法院认定产品缺陷支持退车

基本案情

2020 年 12 月,舒某贵因看中某品牌车辆的预碰撞安全系统,向春某公司购车并支付 210300 元。后续使用中,该系统不仅触发条件与说明书描述差异极大(需车速 5 公里、距离 20 公分才刹车),还频繁失灵,直接导致两起交通事故。经鉴定,案涉车辆主动刹车功能 “与说明书理想状态存在极大功能限制”。舒某贵诉至法院,要求退车退款并三倍赔偿。

裁判观点

产品缺陷认定:因当时无预碰撞安全系统的国标、行标,法院以 “不合理危险” 为判断标准。车辆功能与说明书严重不符,未达到消费者合理安全期待,应认定存在缺陷。

责任承担:销售商春某公司需退还购车款 210300 元及鉴定费 10000 元,生产商大某汽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无证据证明车企存在欺诈故意,未支持三倍惩罚性赔偿。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5-07-2-373-006

裁判要旨二:功能局限已明确警示,驾驶人过错致事故不担责

(一)缺陷责任期限

基本案情

2020 年 3 月,沈某敏购买配备 AEB 自动紧急制动系统的汽车,成交价 194800 元。当日办理上牌途中,其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误将油门当刹车,与横向行驶的二轮电动车碰撞,造成一死多伤。沈某敏因交通肇事罪获刑后,以 AEB 系统未发挥作用为由诉请车企退车退款并三倍赔偿。

裁判观点

无产品缺陷:案涉 AEB 系统设计上无法识别横向穿越的电动车,用户手册已明确警示该功能局限,此技术局限不属于 “不合理危险”。

无因果关系:事故核心原因是沈某敏违反交通规则、操作失误,且系统遵循 “驾驶员指令优先” 原则,因驾驶人持续踩油门未介入,与系统本身无关,故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5-07-2-373-007

二、核心裁判观点总结

产品缺陷认定的核心标准

有国标/行标:以是否符合标准为判断依据。

无国标/行标:以“普通消费者合理安全期待”+“不合理危险” 为核心,结合说明书、广告宣传内容综合判断。

既在尚无国标或行标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以“是否具备合理安全性”及“是否符合消费者合理期待”作为判断依据。如舒某贵案中,系统频繁失灵,与说明书描述严重不符,构成“不合理危险”,故被认定为缺陷。沈某敏案中,AEB本身有识别局限,且手册已明确说明,不属于缺陷。

车企免责的关键情形

已在用户手册、销售过程中明确告知辅助驾驶功能的技术局限和使用风险。

事故发生系驾驶人违反交通规则、操作失误等自身过错导致,与系统功能无因果关系。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需同时满足“经营者存在欺诈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虚假信息”,仅产品存在质量瑕疵不构成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的,可适用“退一赔三”。但“欺诈”的成立需同时具备两个要件:

客观行为:隐瞒真相或虚假宣传。

主观故意:明知而故意误导。

在两案中,法院均认为车企已在说明书中对系统功能与局限作出说明,无法证明其具有欺诈故意,因此不支持“退一赔三”。

三、实务建议

针对消费者:

1.购车时留存说明书、宣传册、销售沟通记录,明确辅助驾驶功能的宣传描述;

2.发现功能异常及时固定证据(如行车记录仪、检测报告),必要时申请司法鉴定;

3.理性认知辅助驾驶功能,不可完全依赖,遵守交通规则是安全驾驶的核心。

对车企及销售商:

1.如实披露辅助驾驶功能的适用场景、局限性,避免夸大宣传;

2.在用户手册中清晰标注功能风险,销售时主动提示 “辅助功能不能替代驾驶员操作”;

3.建立功能异常反馈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降低纠纷风险。

四、结语

技术发展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法律争议。作为消费者,应理性看待辅助驾驶功能,明确其边界,目前市面上绝大多数“辅助驾驶系统”仍为L1-L2级别,不能替代驾驶员控制车辆。车主应始终保持对路况的注意力。作为车企与销售方,也应如实宣传、充分提示,履行告知义务。只有在技术、法律与用户认知三者之间找到平衡,才能推动智能汽车行业健康、合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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