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建工丨请求权竞合的一般情形及建设工程案件中的应用
2023-08-01 378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中,对受损方而言,产生两种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但基于公平原则,受损害方仅可在两种请求权中选择行使,如择一请求权并得到实现,则另一请求权即告消灭。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二、请求权竞合的选择
《民法典》虽明确规定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发生竞合时的处理方式,即仅能行使一个请求权,但目前并没有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对发生竞合时该选择哪种请求权给予相应的指导意见,而不同的请求权的行使会导致不同的结果,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应全面考虑二者在举证责任、赔偿数额、管辖等方面的差异,进行比对选择,实现利益最大化。通过整理相关观点,提出如下建议。
(一)应考虑举证责任的问题
民诉法明确规定“谁主张,谁举证”。违约之诉,需要对违约行为、损害事实、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对方有无过错责任进行全面举证。侵权之诉,侵权存在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之分,对于一般侵权,其举证责任和违约之诉一样,但对于特殊侵权,举证责任采用倒置原则,由特殊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二)应考虑赔偿数额的问题
对于违约之诉,如合同约定违约金,可依据合同约定进行索赔,如未约定,则需要举证证明赔偿金计算数额依据。对于侵权之诉,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及其他发生的侵害人身及财产的必要费用。
(三)应考虑管辖的问题
合同之诉,在双方未约定管辖的前提下,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侵权之诉,应由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应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法院进行管辖。鉴于考虑到对方的赔偿能力及执行便利,如侵害方财产集中在户籍地或住所地,考虑到判决后执行的问题,建议选择侵害方住所地法院进行管辖。
双方当事人约定管辖,而原告有时会以侵权规避约定管辖的不利情形,被告往往会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法院审理确定案件真实法律关系,依据真实法律关系确定管辖。在中国中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中【(2017)最高法民申4996号】,最高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根据自身的利益,选择诉讼路径行使请求权。该案中,中金公司以案涉合同履行过程中其财产权益遭受侵权损害为由提起侵权之诉,并认为应以侵权之诉来确定本案争议的管辖权。经查,该案基础法律关系是合同关系,中金公司主张的侵权系因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所造成,亦即该侵权系因合同而产生,与一般侵权行为不同。中金公司与个旧金属公司于2007年9月6日在北京市西城区签订的《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请签约地人民法院解决”,体现了双方的意思自治,该约定并未排除双方基于合同侵权提起的诉讼不予适用,故该案应以当事人的协议管辖确定管辖法院。所以,以侵权之诉为由提起诉讼时,还应谨慎考虑案件真实法律关系。
三、建设工程类案件中请求权竞合裁判观点
案例荐引一
歙县北岸镇人民政府诉黄山市安华联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纠纷案【(2019)皖10民终507号】
裁判观点
本案是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侵权纠纷,故本案案由确定为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纠纷为宜
安徽省黄山中院认为,法院立案的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但经审理认为本案是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侵权纠纷,故本案案由确定为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纠纷为宜。歙县北岸镇人民政府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是:请求判令被告对质量有问题的房屋全面返修。因歙县金竹地质灾害点移民安置区已建好的房屋有120余幢,现原告只对其中的100幢进行了鉴定,另有的是不愿鉴定,还有其他原因未鉴定的。只有明确了承担该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大小,安置户维权才有明确依据,并减少讼累。法院认为原告的该诉讼请求不明确且难以执行,经法院释明,原告将该诉讼请求变更为:由被告共同连带承担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根据鉴定结论及审理查明的情况确定,对于涉案的工程质量问题:安华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应负主要责任;黄山设计院作为勘察设计单位,未正当履行职责,应对由于地基不均匀沉降造成房屋墙体裂缝承担次要过错责任;黄山双星公司作为监理单位,未正当履行检查职责,怠于职守,应承担次要过错责任;以上各被告的行为相结合,导致涉案工程产生质量问题,构成共同的侵权。歙县北岸镇人民政府应当监督移民严格根据设计图纸施工建房,但歙县北岸镇人民政府没有尽到监督管理责任。故此歙县北岸镇人民政府对发生房屋墙体裂缝的质量问题负有一定的责任,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歙县金竹地质灾害点移民安置区的建设工程造成房屋墙体裂缝等质量问题,侵犯了100余移民安置户的财产权益,安华公司、黄山设计院、黄山双星公司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
案例评析:原告享有因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维修费用的请求权,但该请求权存在竞合的情形,可以是依照建设工程合同的违约责任为基础,也可以依照侵权责任为基础。本案形成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应当依照违约责任为基础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维修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介绍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共同侵权责任是一般法律规定,而合同法对建设工程做了特别规定,故而应当依照以上条款的规定,仅起诉建设单位,请求其承担维修费用。
第二种意见:依据侵权责任法律关系审理。《侵权责任法》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承包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的行为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对于损失,各方应当按照过错程度,承担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证明标准、赔偿范围也有所不同。将违约责任作为特别规定排除侵权责任的请求,没有依据。且从保护被害人角度,强令被害人依照违约责任起诉,不能全面保护当事人利益。当事人具有选择以侵权责任起诉的权利。
法院采纳第二种意见,请求权竞合时法院应当从基础法律关系、当事人利益和有利于债权人权益实现等方面衡量。如果按照第一种意见,适格的被告只能是承包单位,承包单位承担责任后,就承担的违约责任再另行起诉设计方和监理方,容易造成讼累,解决问题不彻底。而第二种意见,按照共同侵权审理,三被告都是适格的被告,各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同时,依据过错程度各自承担责任,有利于原告权益的实现,也便于彻底解决纠纷。
案例荐引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雷龙华侵权责任纠纷再审案【(2021)最高法民申3694号】
裁判观点
基于同一建设工程施工的事实,又以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诉讼请求的具体理由,提起本案诉讼,前后两案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
最高院认为,本案中的诉讼标的和(2017)藏民初8号案件中的相关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新疆兵团公司主张本案诉讼标的系其提起的侵权诉讼,而(2017)藏民初8号案件诉讼标的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实务中对诉讼标的识别以实体法律关系为一般标准,但在给付之诉中,如果不同的实体法律关系基于同一事实,当事人基于此提出了数个实体请求权,就发生了请求权竞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在此情形下,当事人以一个请求权提起诉讼即意味着通过诉讼程序吸附了其他的请求权,在人民法院对已提出的请求权作出实体判决后,不能再以另外的请求权提起诉讼。新疆兵团公司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请求权提起了(2017)藏民初8号案件,后基于同一建设工程施工的事实,又以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诉讼请求的具体理由,提起本案诉讼,前后两案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因此,二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新疆兵团公司本案的起诉构成重复诉讼并裁定予以驳回,并无不当。
案例荐引三
新疆铁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天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翔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案【(2017)新民申2073号】
裁判观点
请求权竞合时,依据实际查明的法律关系,依职权变更案由
新疆高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11]42号)第三条第4项规定:"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从上述规定的文义内容看,其一,除请求权竞合情形下的案件案由变更权受到一定限制之外,其余案件的案由变更权直接赋予受理该争议案件的人民法院,且在出现案由变更的事由时,受理争议案件的人民法院必须依据职权变更。其二,受理争议案件的人民法院在依职权变更的时间节点是结案时,应包括二审期间(并未特指一审结案时)。故,二审法院依据实际查明的法律关系,依职权变更案由,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