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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商事 | 新《公司法》非破产、解散情形下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2024-12-24 221 孙士博




在公司法意义上,新公司法第54条系新增条文,是对《九民纪要》第6条的改良,相关条文还包括《企业破产法》第35条。本条新增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是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强化外部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举措。

基本案情

李某曾系某文化公司员工。2023年1月,因公司拖欠工资,李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仲裁委调解,李某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公司应于2023年4月30日前支付李某拖欠的工资70000余元,仲裁委据此作出了生效调解书。后因公司未按期履行债务,李某以公司为被执行人向北京西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北京西城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而后,李某向北京西城法院提出申请,申请追加某文化公司的股东张某为被执行人,承担公司对李某某所负债务。张某系某文化公司持股比例60%的股东,认缴出资额180万人民币,认缴出资日期为2052年3月15日。北京西城法院收到追加执行人申请后,作出了追加张某为被执行人,并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向李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裁定书。张某不服,向北京西城法院提起本案执行异议之诉,主张自己在认缴出资年限未届满前仍享有期限利益,该文化公司不符合破产情形,不应直接适用加速到期规则,追加自己为共同被执行人。

裁判结果

西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根据公司法时间效力司法解释,依法适用新修订《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因某文化公司已符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法定情形,本院判决认定股东张某应适用加速到期规则履行提前缴纳出资的债务,债权人李某则有权根据债权人代位权规则,向张某主张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新《公司法》第54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新旧对比

2018年《公司法》没有规定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制度设计,在公司法意义上,本条系新增条文。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但是,认缴制下多数投资者倾向于选择在公司章程中规较长的出资期限,故而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由于股东出资义务尚未届期,影响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此时,在公司未破产的情形下,可否令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便成为商事审判实务中函待解决的问题。

此次修订前,出资期限加速到期制度最早出现在《企业破产法》第35条,其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企业破产法》中的加速到期制度较为严格,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方可适用。而《九民纪要》第6条则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仅有两种支持情形:(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2018年《公司法》没有规定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制度设计,新《公司法》第54条首次明确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非破产、解散情形下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该项制度作为公司法新增规定,是对公司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与债权人信赖利益的平衡,新增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是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强化外部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举措。在此之前,根据注册资本认缴制度,股东在出资时基于与公司之间的出资合意,对其认缴出资额的期限利益受到法律保护。在股东已将出资期限明确登记在企业公开信息系统时,人民法院对公司及公司债权人主张出资期限加速到期的,原则上不予支持。法律和司法解释仅在公司处于特殊情形下,例外地承认加速到期规则。

新《公司法》第54条的条文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而对于这一加速到期的出资,是归入公司还是直接向提出要求的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法律理论和实务界持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为“入库说”:认为缴纳出资的对象是公司,因此类似入库规则,出资加速到期后,股东需要将出资缴纳入公司,成为公司财产,作为公司全部债务的一般担保,向股东主张提前缴纳出资的债权人本身的债权并不因此具有优先性。另一种为“出库说”:债权人可以请求股东在应当加速到期的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直接向自己承担责任。

关于究竟应当采取入库规则还是出库规则,我们认为主要应当考虑公司个别债权人利益和整体债权人利益的平衡,实务界的主流观点是“出库说”,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刘贵祥专委文章《关于新公司法适用中的若干问题》(刊发于2024年第6期《法律适用》)指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责任属于对公司应承担的侵权之债,在公司未行使其债权情况下,公司债权人代位行使权利,与《民法典》第537条关于代位权的规定“若合一契”,“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单纯从实务的角度,“出库说”的个别清偿方式是更加直接高效的,“入库说”在司法的个案处理上可能增加程序从而影响债权实现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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