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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 | 逾期付款违约金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可以并用

2024-12-17 159 代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了违约方在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据此,部分观点认为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时违约情况已经终止,后续的责任属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责任,即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而不应再承担逾期履行的违约责任。然而,此观点变相减少了违约方的责任,不应得到支持。

一、案件基本事实

案件来源:(2022)最高法民再77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08期

2010年10月1日,甘肃金化公司与福建久策公司签订《金化公司20万吨合成氨、30万吨尿素配套空分项目氧气加工合同》,约定福建久策公司在河西堡镇化工循环经济产业园为金化公司20万吨合成氨、30万吨尿素配套空分项目提供氧气和氮气,甘肃金化公司负责向福建久策公司提供建设用地,并向福建久策公司新设立的公司提供所需双回路电源、净化冷却水。氧气加工费结算价格为含税价0.235元/Nm3,加工费每月结算一次。结算方式为双方每月5日前确认上月福建久策公司新设公司消耗的电量、水量、氧气供应量及加工费,福建久策公司新设公司在确认的次日开出加工费增值税发票,甘肃金化公司在收到发票后5日内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付清上月的加工费。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约定为:按日向甘肃金化公司收取拖延款项0.05%的滞纳金。甘肃金化公司、福建久策公司与金昌久策公司、甘肃丰盛公司共同签署了《补充协议》,甘肃金化公司、福建久策公司不再履行原协议,由金昌久策公司、甘肃丰盛公司继续履行,金昌久策公司为甘肃丰盛公司加工氧气。2013年10月10日至2015年2月13日期间,甘肃丰盛公司未于收到发票后5日内付清上月的加工费,累计拖欠金昌久策公司加工费8652289.71元,该欠款按约定利率计算,截至2017年12月31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为5462209.46元。2015年2月13日,甘肃丰盛公司书面通知金昌久策公司停止向甘肃丰盛公司供应氧气。2015年2月14日至2017年7月31日期间,金昌久策公司再未向甘肃丰盛公司供气,按双方约定的最低年供气量3841万Nm3计算,该期间的加工费为2211.46万元。

二、原审判决情况

金昌久策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甘肃丰盛公司支付加工费31120504.84元并支付2017年12月31日前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1903168.07元及2018年1月1日至加工费清偿之日的违约金。

一审法院认为:日利率0.05%相当于年利率18.25%,该约定虽超过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但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借款成本或贷款收益往往高于该基准利率,故不能以该基准利率作为衡量因逾期付款造成对方损失的唯一标准,同时结合该利率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民间融资年利率24%的上限,从而认定应以日利率0.05%的标准确定久策公司的损失,并判决甘肃丰盛公司应向金昌久策公司支付所欠2013年10月10日至2015年2月13日期间的加工费8652289.71元,并按日利率0.05%支付该欠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审法院认为:对于该加工费自2018年1月1日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一审判决将其履行期限确认支付至该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属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该责任的确认和承担应自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日即予以终结。此后,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的行为不再归属于违约行为,其责任承担方式亦不再是支付违约金,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承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法定迟延履行责任,一审判决将该部分逾期付款违约金确认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使前述两种不同阶段的责任形式及其承担方式产生混淆、重复和冲突。

三、再审结果

金昌久策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本案,经审理后认为:逾期付款违约金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法定迟延履行责任是两种不同的责任。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是基于双方合同约定,在发生逾期付款事实时产生的责任。法定迟延履行责任是一种间接强制措施,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其目的是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定迟延履行责任与生效判决所确定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在法律依据、性质、适用范围等方面均存在不同。法定迟延履行责任的承担不能免除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再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有关“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违约金判决至判决生效之日,违约金只能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之后只能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以欠付加工费为基数计算迟延履行金,将导致迟延履行生效判决的责任低于当事人约定的违约责任,有违合同约定。丰盛公司在清偿加工费前,逾期付款的事实持续存在,二审判决认定违约责任的确认和承担自法院裁判生效之日即终结、此后责任的承担方式为法定迟延履行责任,对违约金计算的截止日进行改判,无法律依据,应予纠正。

四、有关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实务问题

起算时间: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计算标准:尚未清偿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0.0175%/日(相当于年利率6.3%)×迟延履行期限。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如果履行了部分债务,应否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需要承担,但已经履行的部分不再作为计算基数。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执行案款不足以清偿全部金钱债务时清偿顺序: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抵充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如诉讼费→利息→主债务→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

如果生效法律文书中没有写明,执行申请中能否主张?可以。参见: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7-5-202-013号攀枝花市某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攀枝花市某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

终结本次执行后还能否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可以。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执监423号;最高人民法院(2014)执复字第19号。

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时能否主张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如果调解书中明确了不履行调解协议应该承担何种责任,义务人已经承担了该责任的,则不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如果调解协议中没有明确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民事责任的,可以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参见: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7-5-202-024沂水某银行与临沂某集团公司等执行复议案。

再审改判的案件,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起算时间如何确定?因改判而增加的债务部分,迟延履行利息自再审裁判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或再审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改判中维持的部分,迟延履行利息自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或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再审撤销原生效判决的,原生效判决的效力自始消灭,原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不再计算。参见:(2021)最高法执监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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