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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商事 | 有限公司增资扩股中股东利益冲突与保护

2022-12-13 388




公司增资直接影响现有股东利益,资金充足的股东希望通过追加投资增加公司资本,相反资金匮乏的股东更希望将未分配利润或公积金转为资本或者引入新股东,甚至反对公司增资行为,进而产生股东之间利益冲突。本文主要探讨有限公司增资背景下股东利益冲突与保护的重点法律问题。


 1 

增资的程序和方式


增资扩股,简称增资,是指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为筹集资金、扩大经营或适应市场变化等,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增加公司资本总额的法律行为。

(一)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程序

《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增资程序主要包含以下步骤:

1.董事会制定方案: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董事会负责制订公司增资方案,方案应包含增资目的、增资数额及期限、增资方式、资金用途及增资后股权结构等内容。

2.股东会进行表决:公司增资是直接影响现有股东利益的公司重大事项,董事会制订的增资方案还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缴纳出资:原股东或新加入股东需根据增资协议、法律及章程规定,向公司缴纳出资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

4.修改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属于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公司增资必然涉及章程中注册资本金的变更,同时新股东的引入、不同比例的增资还会导致股东名称及持股比例等发生变化,因此需要及时修改公司章程。

5.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公司内部履行完毕增资流程后,还需前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便他人知晓公司增资情况,从而对交易产生合理预期。

(二)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方式

1.公司外部增资:现有股东以外的投资者认购公司新增资本,此种方式既可增加公司资本,也可增加公司资产,但外部股东的加入会打破公司股东间的原有沟通与合作关系;

2.公司内部增资:即现有股东认购拟增加公司资本。内部增资时,如股东按照原出资比例同步增加出资,则增资后各股东的股权比例不变;如股东改变原出资比例或部分股东选择不增资,则增资后的股权比例发生变化;

3.以未分配利润及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将公司未分配利润或资本金转增为注册资本,无需现有股东追加投资。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增资后所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2 

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界定


(一)利益冲突的原因

公司增资时股东之间意见并非完全统一,因利益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争议和冲突,最典型为新加入的股东稀释现有股东股权,从而导致现有股东丧失控制权。冲突产生的根源在于增资本质上是权利,而非义务,股东有权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增资及如何增资等,如强制要求股东追加出资等于变相侵犯股东财产权益,违反平等原则。增资权利属性在《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中已予以明确,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二)利益冲突的平衡

公司增资时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可通过以下公司架构设计加以平衡:

1.合理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行为的自治规则,股东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可通过公司章程来规制增资行为,公司达到相应经营规模时可规定增资条件及增资金额等。此外,异议股东对增资持否定态度多半是因为增资后持股比例下降导致分红相应减少,可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不以出资比例作为分红依据的相关事项,该类事项也属于公司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的自治事项。

2.合理评估资产价值

增资时,公司可能处于盈利或亏损状态。盈利状态下,公司拥有大量未分配利润或公积金,净资产可能远大于公司原始资本;公司亏损时则无任何经营利润,净资产已低于其资本甚至已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

不同情况下,为平衡股东之间的利益,公司增资时应对现有资产进行全面评估,确定公司净资产或股东权益真实价值,此基础上确定原股东股权比例和新股东出资金额,如公司处于盈利状态,则高于资本的股东权益应由原股东享有,而不应归属增资后所有股东,否则就会导致新股东对原股东权益的不当占有。同时亏损状态下的新股东相同比例的出资也不应当按照原有股东的出资额确定,否则就会导致原股东不当获取新股东出资收益。

3.行使优先认股权

公司增资时,现有股东享有优先认股权。《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认缴出资。股东优先认购权可以保证股权不被稀释。现有股东行使优先认股权,一方面可增加自己股份,保证自己的持股比例不发生重大变化;另一方面也可阻止新股东的加入,从而避免股权和经营管理结构发生变化,维护各股东之间的信赖利益关系和公司人合性。


 3 

股东利益冲突的保护


公司运行过程中,大股东处于强势地位,当大股东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规避增资法定程序,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等手段强行增资时,必然会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此时中小股东可通过司法途径要求对增资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增资行为和增资决议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同时《公司法》第二十二条也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优先认股权及增资决议的特殊表决程序等均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必须予以遵守,故公司增资的过程中出现上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情形时,股东可向法院请求确认增资行为无效。

案例荐引一:【(2016)最高法民申334号】夏舸中与贵州省黔西交通运输联合有限公司、何红阳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申请再审案

最高院认为:夏舸中向代明贵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并不包括代其参加股东会并对决议内容发表意见的内容,故2010年3月30日、6月20日、6月24日、6月29日黔西交通公司召开的股东会所做出的关于增加注册资本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内容,没有经过当时仍持有公司93.33%股权的夏舸中的同意,也没有证据证明夏舸中就公司的该次增资已知悉并明确放弃了优先认缴权,故上述决议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版)第三十五关于“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认缴出资”的规定,侵犯了夏舸中认缴增资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版)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应认定无效。

案例荐引二:【(2010)民提字第48号】绵阳市红日实业有限公司、蒋洋与绵阳高新区科创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及公司增资纠纷案

最高院认为: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根据现行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的优先认缴权应限于其实缴的出资比例。2003年12月16日科创公司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在其股东红日公司、蒋洋明确表示反对的情况下,未给予红日公司和蒋洋优先认缴出资的选择权,径行以股权多数决的方式通过了由股东以外的第三人陈木高出资800万元认购科创公司全部新增股份615.38万股的决议内容,侵犯了红日公司和蒋洋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优先认缴新增资本的权利,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二)增资程序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可行使撤销权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申请撤销股东会决议的六十日期限的性质属于除斥期间,除斥期间届满后撤销权消灭。

案例荐引:【(2020)最高法民申6122号】艾泽宇、何雨濛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再审案

最高院认为:艾泽宇、何雨濛主张江南实业公司未通知其参加股东会,其也未在决议上签字,实际上艾泽宇、何雨濛是对股东会的召集程序提出异议。关于股东会的召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对于股东会召集程序上存在的瑕疵,可以采取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行使撤销权的救济方式。该六十日的性质为除斥期间,除斥期间届满以后,则权利本身消灭。艾泽宇、何雨濛未在除斥期间内及时提起撤销之诉,撤销权消灭,二审判决认定《股东会决议》有效,并无不当。

(三)滥用股东权利增资造成损失,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资本多数决本是为保障公司正常运行和决策效率而确定的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在公司法领域的体现,但其在发挥作用的同时削弱了少数股东对公司事务的管理权,导致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制衡问题突出,此种冲突在公司增资时表现得尤其显著,即大股东滥用其支配地位违反公司法或章程进行增资,造成小股东合法权益受损。中小股东除主张增资行为无效或撤销外,还可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要求大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滥用股东权利进行恶意增资实质属于侵权行为,应符合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主观过错、过错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小股东对此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后,才可判决大股东赔偿小股东损失,保证小股东实现合法权益。

案例荐引:【(2006)静民二(商)初字第755号】董力与上海泰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致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股东权利损害赔偿案 

上海市静安区法院认为:致达公司是掌握被告泰富公司控制权的大股东,凭借其控制的多数表决权,将自己的增资意志拟制为公司的意志,对该决议的通过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且在实施股东会决议时未能客观、公正地对被告泰富公司的净资产进行必要的审计、评估,致使原告的股权价值蒙受了巨额损失。致达公司的行为属于滥用股东权利,违反了大股东对小股东的信义义务,故被告致达公司对原告因此所受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在赔偿金额的计算上,静安区人民法院以原告董力在增资扩股前后其所持股权价值的实际减少部分为计算标准,判决致达公司赔偿原告损失9166353.52元。

资本规模能够直接反映财产数额和经营规模,增资是对外宣示公司实力和显示竞争优势的重要方式。但增资也是股东利益冲突爆发的“重灾区”。因此,股东在增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并在股东权益受到侵害且无法获取公司内部救济时,及时寻求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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