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商事 | 中小企业“背靠背”条款设定与裁判观点
2025-07-29 15 卓娜![]()
在当前经济环境下,中小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生存与发展面临诸多挑战。其中,“背靠背”条款作为一种常见的付款条件约定方式,因其在合同履行中的特殊地位,引发了广泛争议。本文将从法律依据、司法实践、典型案例等方面,探讨中小企业“背靠背”条款的设定与司法认定。
一.“背靠背”条款的法律定义与性质 “背靠背”条款,又称“后付款条款”,是指一方在收到第三方支付的款项后,才向另一方支付款项的约定。该条款常见于建设工程、采购合同等领域,通常由大型企业(如总包方、采购方)与中小企业(如分包方、供应商)签订。其核心在于,付款义务人以第三方付款为前提,延迟向收款方支付款项。 从法律性质上看,“背靠背”条款并非合同所附的条件或期限,而是关于付款义务履行期限的约定。其本质是付款义务人履行付款义务的动态过程,而非整个合同的效力控制机制。因此,该条款仅涉及付款时间的约定,不涉及合同整体的效力。 二.法律依据与司法态度 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出台,国家对中小企业权益保护日益重视。2024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2024〕11号),明确了“背靠背”条款的效力认定标准。 根据该批复,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因其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 三.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人民法院案例库-广西某公司与某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2021)最高法民再238号 合同约定:第6.6条,甲方付款需要下列条件成就后付款……第6.6.1条,甲方支付乙方价款的比例与本工程业主同期计量支付甲方工程进度款比例一致。如业主延误支付甲方工程进度款,乙方愿意充分理解,并放弃追究甲方因此造成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等)。 法院认为:某工程公司作为独立的商事主体,应当独立承担业主方不能支付工程款的商业风险,在没有证据证明广西某物资公司愿意为某工程公司承担业主单位海南某度假公司不能支付工程价款的商业风险的情况下,将业主单位支付款项作为案涉货款的支付条件并不符合广西某物资公司的合同目的。因此,案涉合同第6.6.1条关于“进度款比例一致”的约定不能认定为货款支付条件。再审申请人广西某物资公司关于付款比例一致的约定不构成付款条件的事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二:人民法院案例库-上海某建设公司诉上海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19)鲁02民终8059号 合同约定:8.1甲方在收到业主支付给甲方的工程进度款后,按乙方完成且经甲方核算的工程量支付工程进度款……待竣工结算审核完毕且业主将后续工程款支付给甲方后,工程款支付到审定结算价款的90%,经审计公司审定后,付至审定价款的95%,剩余5%作为工程的质量保修金。 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合同约定,如因业主未及时支付给甲方工程款或未及时办理完结算等原因而导致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的规定付款,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延期支付工程款直至甲方收到业主支付的全部工程款或结算款且不向甲方收取任何利息和费用,但在涉案工程早已交付使用且业主已进入破产程序,业主能否及时、足额支付上海某公司工程款存在极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基于公平、诚信原则,上海某公司应当支付上海某建设公司剩余工程款。 案例三:某软件股份公司与某健康信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23)京01民终3589号 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甲方收到最终用户相应比例付款后,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首付款;签署到货验收清单后,甲方收到最终用户相应比例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付合同总金额的70%。 法院认为:某健康信息公司已经按照约定提供了货物。某健康信息公司自供货时即多次要求某软件公司支付货款,但某软件公司未提出异议,亦未支付货款。某软件公司表示对于其与某县卫生局签署的《合同书》的具体履行情况不清楚,只知道现在还没有上线验收,某软件公司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曾向某县卫生局就涉案款项积极主张权利。在经过一定的合理宽限期后,作为权利人某健康信息公司有权要求某软件公司向其履行支付款项的义务。 案例四:某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23)京02民终2631号 合同约定:甲方按上述约定支付乙方工程款的前提条件是甲方已从业主(建设单位)获得此部分工程款项。因业主(建设单位)资金不到位暂缓支付乙方工程款,乙方应充分体谅甲方。 法院认为:某建筑有限公司上诉称业主尚未支付某建筑有限公司相对应的工程款,在此情况下某建筑有限公司不应支付利息。某建筑有限公司并未举证证明系因业主未及时付款导致其逾期付款,双方虽然约定某建筑有限公司从业主(建设单位)获得工程款项是其向驻马店大海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但某建筑有限公司与驻马店某公司双方的合同仍具有独立性与相对性,若业主(建设单位)一直拒绝付款,驻马店某公司也不可能持续等待,否则将使某建筑有限公司与驻马店某公司之间合同的履行陷入无限期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故某建筑有限公司关于其不应支付利息的上诉主张缺乏充分事实及法律依据,该上诉意见对完成全部供货义务的驻马店某公司而言显失公平,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和公平原则,驻马店某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某建筑有限公司亦应向驻马店某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最高院批复对于中小型企业与大型企业合同纠纷案件处理做出了规定,司法案例裁判观点则起到示范作用。 四.中小企业如何应对“背靠背”条款 明确付款条件:中小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付款条件,避免使用模糊、不确定的表述。 保留证据:中小企业应保留所有与付款方履约资料,包括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有效维权。 及时主张权利:中小企业应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长期等待而丧失胜诉权。 加强合同审查:中小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加强合同审查,确保合同条款合法、合理,避免因条款设计不当而陷入被动。 五.结语 “背靠背”条款作为一种常见的付款条件约定方式,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适用性。然而,随着《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和《民法典》的实施,国家对中小企业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对“背靠背”条款的司法态度也趋于严格。中小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合理设定付款条件,避免因条款设计不当而影响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