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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商事 | 结合《公司法(修订草案)》浅析债权出资的法律问题

2022-02-22 384




现行《公司法》并未明确将债权列为股东的出资方式之一,实践中法院多以“法无禁止即可为”为由认定债权可作为出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第四十三条关于股东出资方式的规定将股权、债权明确列为股东出资方式。本文结合司法实践,浅析债权出资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债权出资的概念及类型

债权出资是指投资人以其对公司或第三人的债权向公司出资,抵缴股本金。由概念可知,债权出资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投资人以其对被投资公司的债权出资,即投资人为被投资公司债权人,在被投资公司增资时认购股权份额并以其对被投资公司债权抵缴股本金,通常称这种方式为“债转股”;另一种是投资人以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出资,即在被投资公司设立或者增资时,投资人以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抵缴股本金。

二、债权出资相关规定及实践要点

股东出资方式主要规定于《公司法》中,在2005年之前,《公司法》对股东出资方式进行了详尽列举,即股东只能以规定的方式进行出资,债权出资方式被排除在外。2005年《公司法》修订后,股东可以用货币及非货币财产出资,并对非货币财产规定为同时符合“可用货币估价、可依法转让、法律及行政法规未禁止”三个条件即可。因此,满足这些条件的债权作为股东出资方式不违反现行《公司法》规定。

2014年3月1日,原国家工商管理总局颁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第1款:“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此规定明确认可了债转股这一出资方式,但未明确是否允许以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作为出资,实务中对以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出资争议不断,但在涉及出资效力认定时,司法实践中通常认定为有效。

吉林省高院(2020)吉民申694号判决认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律并未限制股东以债权出资,并且债权具有实际价值,涉案的债权出资已经由长春市人大办公厅和长春市工业管理干部学校分别偿还到位……据此,对于李香材要求建设国有资产公司和正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其股份出资内对吉洋公司所欠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李香材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原判决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北京市高院(2019)京民申4656号判决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转款协议》《投资联营合同》的签订实质是神华公司以其对凤宸公司及其西宁分公司的债权作为取得百吉金国公司的股权而支付的对价款,1260.36万元债权的性质本质上是股权出资的一种特殊方式。”

江苏省高院(2011)苏商终字第0156号判决认为:“法院在审理本案中认为我国法律并未明确禁止股东以对第三人的债权作为出资,原审判决认为我国相关法律否定股东以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作为出资的效力,该裁判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三、债权出资应具备的条件

首先,债权作为非货币出资方式,应同时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可用货币估价、可依法转让、法律及行政法规未禁止”三个条件。

其次,债权出资的实质为债权转让,故应当符合债权转让中有关债权必须合法有效、具有可让与性、需通知债务人等条件。

另外,《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对于能够进行债转股的债权类别做了规定,即:

1.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2.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3.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据此,我们认为用于出资的债权应符合如下条件:

1.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违背公序良俗。

2.须具有财产性,即以财产给付为内容且能够用货币估价。如因侵权产生的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行为之债不能作为出资。

3.须具有可转让性,即依法或依约定可以转让。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如抚养费请求权、抚恤金请求权等,系依法律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该债权不能作为出资。

4.具有确定性,即该债权人已经完全履行了该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不存在对待给付义务,或者该债权已经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若以附条件债权进行出资的,由于条件成就与否具有或然性,故债权成立与否亦处于不确定状态,故附条件债权不得作为出资。

5.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故银行不能以公司债权出资。实践中,银行会将不良债权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将债转股作为其处置不良债权的手段之一。

6.应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且若后续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的,则意味着债权人还需补充出资。

四、债权出资应履行的法定程序

在公司经营期间,若公司债权人将其债权作为出资,会涉及公司增资事项,此时,债权出资需履行《公司法》中相应的法定程序:

1.被投资公司股东会通过债权出资的决议;

2.对拟出资的债权进行评估作价;

3.出资股东与被投资公司签订债权出资文书,并将出资债权的相应资料移交被投资公司,出资股东书面通知债务人;

4.修改公司章程,为新股东出具股东名册;

5.办理工商登记变更。

由于债权出资的特殊性,法律一直未对债权出资作出具体规定,但其早已被学界和实践所认可。本次《公司法(修订草案)》将债权作为股东出资方式之一,如审议通过,不仅为债权出资提供法律依据,还将起到促进资本活跃、提高资本利用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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