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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 | 采矿权抵押权的设立与行使

2022-06-14 174




采矿权存在特殊性和复杂性,采矿权抵押融资实务问题也较为复杂,纠纷解决难度也加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对采矿权抵押权的设立、行使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为解决实务疑难复杂问题提供规范指引。本文将结合案例对采矿权抵押中重点法律问题探讨,并提出风险防范建议。

一、采矿权抵押权重点法规历史沿革


(一)采矿权抵押权设立的生效要件

1.矿业权抵押备案制度的提出。2000年,原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首次明确肯定矿业权可以抵押,其中第五十七条规定:“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矿业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2.明确矿业权抵押权参照不动产抵押权进行管理,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2017年6月24日,最高院发布《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确认矿业权之抵押权自依法登记时设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办理的矿业权抵押备案手续,视为前款规定的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上述条文确定了矿业权抵押权参照不动产抵押权进行管理,即依法登记后方产生抵押权。具体至矿业权则是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的抵押备案视为抵押登记,暂时解决了我国尚未建立矿业权抵押登记制度的问题。另外需要明确的是,采矿权抵押权是否登记或备案、是否有效设立,不影响当事人签订的采矿权抵押合同的效力。

(二)采矿权抵押权受让人的资质要求

采矿权抵押权的实现实质上是采矿权的转让,根据法律规定,无论通过拍卖、变卖还是以物抵债的方式实现采矿权抵押权,采矿权的受让人应当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应具备开采矿产资源的必要资金和技术设备等条件,采矿权申请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不过相关政策并未完全排除其他类主体作为采矿权申请人或受让人。此外,人民法院将采矿权拍卖或裁定给他人的,受让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故采矿权受让人的相关资质问题,决定该受让人能否成功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取得变更登记,并不决定其是否有资格参加司法拍卖的竞买。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第五十八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申请实现抵押权,并从处置的矿业权所得中依法受偿。新的矿业权申请人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当事人应依法办理矿业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矿业权人被吊销许可证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债务人承担。”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2014修订)第七条:“探矿权或者矿业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探矿权申请人或者矿业权申请人的条件。”第八条:“探矿权人或者矿业权人在申请转让探矿权或者矿业权时,应当向审批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三)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第七条:“采矿权申请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限制类矿种采矿权的,应当出具有关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申请放射性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应当出具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将采矿权拍卖或裁定给他人,受让人应当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的受让人应当具备本通知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登记管理机关凭申请人提交的采矿权变更申请文件和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

(三)采矿权抵押权行使的方式

采矿权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价款优先受偿的方式实现抵押权,抵押权人也可以通过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请求法院裁定拍卖、变卖采矿权,以实现抵押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六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依据《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实现抵押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拍卖、变卖矿业权或者裁定以矿业权抵债,但矿业权竞买人、受让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百零三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采矿权到期后,抵押权实现问题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订)第七条规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采矿权到期后,如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延期登记手续,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原采矿权人不得再对矿产资源进行开采。

采矿权为用益物权,采矿权人依法对矿产资源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采矿权在一定期限内存续。抵押权作为一种对抵押物变现价值的优先受偿权,实现时受制于抵押物的权利和事实状态,采矿权许可证到期后未再申请续期亦未得到相关行政审批部门授权许可的情况下,采矿权人对矿产资源的享有只是一种财产性权利而非采矿权,故采矿权到期灭失后,抵押权归于消灭。

二、民法典颁布前采矿权抵押权焦点问题裁判观点

(一)矿业权抵押备案与登记并无实质区别,抵押权人可取得对抗他人公示效力和优先受偿权

法院认为,矿业权抵押尚无法律明确规定的登记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为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审批登记机关,基于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等规范性文件规定,为矿业权抵押办理备案手续。同时,亦有省、自治区在本行政区域内制定的涉矿地方性法规中包含了矿业权抵押须办理登记或备案规定。鉴于不动产物权登记主要功能和作用在于藉此获得对世的公示效力,就目前矿业权抵押备案主要功能及法律效果而言,其与登记并无实质区别,抵押权人可藉此取得对抗他人公示效力和优先受偿权。在法律、行政法规尚无明确矿业权抵押登记部门情况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部门规章或地方性法规办理的矿业权抵押备案,可视为矿业权抵押登记,矿业权抵押权自登记或备案时设立。案涉抵押合同约定用于抵押的采矿权,未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应认定煤矿采矿权抵押权未设立。(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山西离柳焦煤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终605号】)

(二)采矿权受让人的资质问题,决定能否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取得变更登记

法院认为,《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将采矿权拍卖或裁定给他人,受让人应当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的受让人应当具备本通知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登记管理机关凭申请人提交的采矿权变更申请文件和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而根据该通知第七条的规定,采矿权申请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由此可知,第一,采矿权申请人或受让人并非必须为营利法人,相关政策并未完全排除其他类主体作为采矿权申请人或受让人;第二,人民法院将采矿权拍卖或裁定给他人的,受让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而能否成功取得变更登记,则要看该受让人是否具备前述第七条规定的条件。故采矿权受让人的相关资质问题,将主要决定该受让人能否成功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取得变更登记,而非决定其是否有资格参加司法拍卖的竞买。综上,白云泉矿业公司以穆怀焕不具备采矿权受让人资质为由,否认穆怀焕参加司法拍卖的资格,并进而要求撤销案涉司法拍卖,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秦皇岛白云泉矿业有限公司、穆怀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2019)最高法执监179号】)

(三)能否继续享有采矿权尚不确定的情况下,主张采矿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缺乏事实基础与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浦发银行昆明分行与大远公司签订《采矿权最高额抵押合同》,并经过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的备案,浦发银行昆明分行对“元谋县大远矿业有限公司红坡铁矿”采矿权的抵押权有效设立。但是采矿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具有期限属性,案涉采矿权证的有效期为2010年3月16日至2017年3月16日,大远公司的采矿权期限在一审期间已届满。大远公司虽向行政机关申请了采矿权续期,但至今未获批准,大远公司能否继续享有案涉采矿权尚不确定。抵押权作为一种对抵押物变现价值的优先受偿权,实现时受制于抵押物的权利与事实状态。信达资产云南分公司作为案涉债权及相关从权利的受让人,在大远公司能否继续享有案涉采矿权尚不确定的情况下,主张就案涉采矿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缺乏事实基础与法律依据。若后续大远公司的采矿权续期申请获得行政机关批准,信达资产云南分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元谋县大远矿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20)最高法民终146号】)

三、风险防范建议

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告将全区采矿权抵押备案由审批制改为抵押信息备案公告方式。2020年10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简化采矿权抵押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进一步简化自治区级发证采矿权抵押信息公示流程。目前全区企业办理采矿权抵押信息公示申请材料交各盟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即可,符合条件的,经自治区政务大厅复核抵押信息公示内容和申请材料后,将抵押公示信息内容转厅网络中心,厅网络中心将抵押信息公示内容在厅官网公示。

对于因许可证期限届满、矿业权人不办理延续或主管部门不予延续,以及因矿业权人违法违规导致许可证被吊销、注销等矿业权灭失问题,抵押权人在接受矿业权抵押时应了解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并应在事前对矿业权人采取相应制约和防范措施,避免产生矿业权灭失问题。

对于不具备受让人资质条件的企业,若实现抵押权,可请求法院依法对该矿业权进行查封拍卖,从拍卖所得价款中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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