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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与保全 | 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及争议焦点(一)

2023-11-07 233



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重要的法律问题。法律文书生效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文书内容积极履行相应的义务,但实践中被执行人往往以各种方式拒不履行,因此迟延履行利息制度在督促债务人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以及补偿债权人损失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但由于目前法律层面规定较少,各地法院处理方式不统一,导致实践应用中容易产生争议。通过两期文章对现行法规梳理总结,并就迟延履行利息的特征、计算基础、计算利率、期间确定以及清偿顺序等相关问题进行系统阐述,以期对实务中的争点问题提供思路和指引。


 1 

现有法律法规


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计算对于执行法官及当事人均是重要的法律问题,但涉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计算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相对较少,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百六十条之外,比较重要的司法解释仅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五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9〕6号】(以下简称《2009利息批复》)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以下简称《2014利息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五百零四条: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9〕6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执行工作几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7〕39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此复。附:具体计算方法(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2 

迟延履行利息的特征


迟延履行利息这一概念是由《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1991年《民诉法》颁布实施以来,历经2007年、2012年、2017年、2021年数次修订,该条款内容没有任何变化,仅条文序号调整。

迟延履行利息制度出台的背景,是面对逐渐凸显的“执行难”问题,法院早期没有强有力的执行威慑机制保证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故只能通过施加金钱给付的压力来提高执行效率。因此,迟延履行利息制度具备以下特征:

(一)兼具惩罚性和补偿性

迟延履行利息是对被执行人不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施加的惩罚性措施,目的是通过加重被执行人的负担督促其尽快履行义务,以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显示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性以及司法终局性的特点,维护司法权威。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有惩罚性的一面,但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罚款,迟延履行利息并不上缴国库,而是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从这一角度,迟延履行利息也是基于申请执行人未能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实现权利而给予的一种补偿。因此,随着网络查控机制、限制高消费制度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等多种执行措施的日益完善,迟延履行利息已逐渐转变为平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兼具惩罚性和补偿性的制度措施

(二)法定性

迟延履行利息的法定性应当如何理解,如果债权人依据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未要求债务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院是否应当主动将迟延履行利息明确为执行内容的一部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通知中除应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应通知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根据该条规定,计付迟延履行利息是法院必须采取的一项执行措施,并不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当依职权要求债务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由此迟延履行利息的法定性是指,迟延履行利息的支付非因当事人意思自治而产生,当事人无法事先约定改变迟延履行利息的内容、处分或者放弃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迟延履行利息为法律规定所明确,法官在审判和执行实务过程中,得以依职权适用。因此基于其法定性,如果民事调解书、仲裁裁决书等其他法律文书囿于文书格式等原因未在主文后明确载明迟延履行利息的负担事项的,债权人申请执行时仍可主张迟延履行利息的适用。


 3 

迟延履行利息计算及构成


根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确定的计算方法可知,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与其构成、计息基础、利率标准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等要点密切相关。

《2014利息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该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根据第二款与第三款规定,两种利息计算方式分别如下: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是根据实体法规定的内容进行计算的。法院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等实体法规定的基础上在判决书中确定利息计算标准进行计算,如根据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合法的固定年利率、LPR 标准等。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指当事人不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判决义务,进入强制执行过程后,根据《民诉法》第二百六十条以及《2014利息解释》第1条的规定进行计算的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属于法定的一项执行措施,兼具补偿性与惩罚性。

下期文章将从迟延履行利息的构成及计算基础两方面进行阐述,敬请关注。



注释:

黄金龙:《<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实用解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第74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4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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