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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建工丨工期延误鉴定方法与实务难点(一)

2023-05-09 204



一、概念明晰

工程中的工期延误,是指以推迟进度、延长时间或者其他方式改变了项目进度或工程竣工时间。

工期延误分析,是指对造成项目工期延误的事件进行调查研究,确定各延误事件对项目竣工的影响,从而确定合同各方对于延误所应承担的相关责任。

二、工期延误鉴定的体系与方法

目前在国际工程中主要有两个比较成熟的工期鉴定方法体系:

英国建筑法学会

(SCL,Socitey of Construction Law )《工期延误与干扰索赔分析准则》(Socitey of Construction Law Delay and Disruption Protocol,以下简称SCL-DDP)

美国成本工程师协会

(AACE,Association for Advancement of Cost Engineering,以下简称AACE)《法务工期鉴定鉴定操作规程》[AACE RP29R-032011]

因国内缺乏工期延误分析鉴定方法与准则,所以鉴定机构通常参考上述两种国际上主要的工期延误分析方法体系。

SCL-DDP与AACE所使用方法名称的对应关系,详见下表:

图片

法务工期鉴定操作规程将专门用于法律负责人分析的方法进行了分类,共分为九种类别分析方法,需要考虑的影响因素之一是进度数据的完整性。

主要包括:

进度计划(As-planned Baseline Schedule)、更新进度计划(Schedule Updates)、实际进度计划(As-built Schedule),根据不同项目资料的完备性可以选择不同的分析方法。

各种方法对进度计划和数据的完整性要求详见下表:

图片


三、工期延误鉴定的重点难点

(一)工期延误举证责任

现并无法律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工期延误的举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谁主张工期延误就理应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司法实践中,发包人为证明实际工期并追究承包人工期违约责任,举证责任一般较为简单,其只需举证:

1.工期延误的事实:合同约定工期以及涉案工程的实际工期,并由此证明工期延误的天数;

2.向承包人主张工期延误违约责任的约定或法定依据:合同约定的工期违约计算依据,在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依据法定标准。

对于承包人而言,为抗辩发包人要求其承担工期延误责任的举证义务将重于发包方,其大致需完成下列举证责任:

1.承包方非工期延误的责任主体:工期延误全部或部分系非承包方原因、存在法定或者约定应当顺延工期的事由;

2.上述事由与工期延误的事实具有因果关系;

3.约定工期非合理工期(该项涉及申请工期鉴定)。

(二)鉴定材料的举证与采纳

1.工期鉴定材料

(1)合同文件:备案合同、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其附录、合同附件等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2)与工期有关的记录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设计变化、双方往来函件、相关会议记录文件、索赔资料、开工令、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备案表等;

(3)仲裁/诉讼相关文件:起诉状、答辩状,庭审笔录、申请人工期鉴定申请书、被申请人工期鉴定说明等法律文书;

(4)其他文件:双方支付款项的过程记录文件、部分实验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

2.鉴定材料采纳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举证质证,但是因当事人所提交的大量工程资料并非全满足以上三性的要求,故律师应当具备法官及鉴定机构的思维与知识,用更综合的方式配合鉴定机构选择作为鉴定的证据,具体要求如下:

第一,定性即证据符合三性的要求可以被作为证据适用。

第二,定量即通过证据材料的记载内容可以确定证据材料所描述事实对工期的影响程度。

第三,形式要求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20〕202号)第二节对鉴定资料的审查规定“未经法庭质证的材料(包括补充材料),不得作为鉴定材料。当事人无法联系、公告送达或当事人放弃质证的,鉴定材料应当经合议庭确认。对当事人有争议的材料,应当由人民法院予以认定,不得直接交由鉴定机构、鉴定人选用。”

(三)工期节点延误

工期节点延误分析是计算各延误事件对整体工期的影响天数、各节点工期的延误天数、同期延误天数及相关责任天数。对工期节点延误分析时,首先需要明确两个概念:

1.绝对工期延误:某一节点完成日期相对工程开工日期(固定不变)的工期差。绝对工期延误=节点计划(实际)完成日期-节点计划(实际)开始日期+1。

2.相对工期延误:相邻两个节点的绝对工期差。相对工期延误=[节点计划(实际)完成日期2-节点(实际)开始日期2+1]-[节点计划(实际)完成日期1-节点计划(实际)开始日期1+1]。

当工程只有开、竣工日期两个节点时,相对工期延误即为总工期延误天数。

3.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计划节点:项目计划开工日期、计划结构正负零完成日期、计划结构封顶完成日期、项目计划竣工日期。

4.实际确定的节点时间:项目实际开工日期、结构正负零实际完成日期、结构封顶实际完成日期、项目实际竣工日期。

(四)延误事由

1.发包方:未依约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未依约交付图纸或所提供的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未按约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未依约下达开工通知;逾期支付工程款、增加工程量、变更设计、未能及时进行中间工程和隐蔽工程条件的验收并办理有关交工手续、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衔接不当。       

2.承包人:组织施工人员不当、施工机械调配不足不合理、擅自变更设计、依约由承包人准备设备和材料的,设备或材料供应迟延;由于承包人的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的任何缺陷需返工、修补。

3.监理人:未按约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未按约发出批准或批准延误;未按时检查且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延期要求;不能按时参加试车且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

4.其他: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异常恶劣气候、政府等机构的临时措施、指令等。

四、工期延误鉴定结论

因鉴定材料的复杂性、矛盾性,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也存在分歧,故在这种情况下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会针对不同情况的证据材料出具包括确定性意见、推断性意见或供选择性意见的鉴定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1.确定性意见:当鉴定事项内容客观、证据充分,鉴定机构出具确定性意见;

2.推断性意见:当鉴定事项内容客观、事实较清楚、鉴定机构出具推断性意见;

3.供选择性意见:当鉴定项目合同约定矛盾或鉴定事项中部分内容证据矛盾,委托人暂不明确要求鉴定机构分别鉴定的,鉴定机构分别按照不同约定或证据出具的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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