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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商事 | 司法实践中对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裁判思路指引

2023-02-14 241



公司印章、营业执照等公司证照作为公司权利能力的有形代表和重要凭证,如同自然人的“身份证”,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公司的控制权,实践中主要依据公司章程对于公司证照进行保管和持有。公司实务中,经常存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变化后,曾经有权保管、持有公司证照的人员拒绝归还其占有的公司证照,随之会产生“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将其作为独立案由进行列明,本文主要针对该纠纷涉及的部分问题进行分析。

一、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概述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是《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下有关公司权益类的一种常见纠纷,具体指的是占有公司证照的主体没有合法理由拒不返还公司证照而引发的纠纷。根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证照属于公司财产,有权受公司占有与使用。

在分析公司证照纠纷之前,需要对公司证照的范围进行界定。公司证照,顾名思义即公司证件及公司印章,主要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等公司证件及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等公司印章。公司证照是公司对外的身份证明,可在意思表示时代表公司对外为一定的法律行为。在(2018)苏03民终2132号案中,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司作为拟制的法律主体,其通过内部管理机制决定公司证照、印鉴、账册等物品的管理与使用。公司证照等物品不仅具有财产属性,也具有体现公司控制权归属的性质”,司法实践中许多法院也持有类似观点。因此可以通过标的物非法占有人是否与公司运营管理有利害关系以及标的物本身是否牵涉公司经营管理的利益等因素对公司证照进行界定。

当公司证照原控制人拒绝归还公司证照时,原告的请求权基础可以从如下角度考虑:一是从物权法角度出发,可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以及《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营利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向侵占人提起诉讼,要求其返还公司证照;二是从公司法角度出发,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以及第一百四十八条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的规定主张权利。

二、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诉讼主体认定

公司证照属于公司财产,公司可以作为诉讼主体要求侵占人返还证照,但是在公司印章缺失的情况下,如何认定谁有权代表公司意志参与诉讼则在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

(一)一般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代表公司参与诉讼

公司作为原告在提起诉讼时,需要在诉讼材料上加盖公章,但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比较特殊,公章由被告控制的情形比较常见,无法在诉讼材料上加盖公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意志的代表机关,是法人当然的诉讼意志代表的主体。

在(2019)最高法民申2444号案中,法院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在不与公司章程、授权冲突的前提下,有权行使对内管理公司运营、对外代表公司履行职务等行为。本案中,陈杰斌作为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红邦公司就公司证照返还提起诉讼”,以及在(2015)淮中商终字第00322号案中,法院认为:“坤鸿公司公章被侵占,公司以公司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张燕签名的诉状提起诉讼并无不当”。法定代表人在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诉讼材料上签名,应当视为公司的诉讼行为,该行为属于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

(二)公司应以实质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诉讼代表人

在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中,存在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变更了法定代表人,但是原法定代表人持有公司证照,拒绝配合公司进行变更工商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的规定以及(2021)浙11民终735号案例中,法院认为:“在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与实质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冲突时,应以实质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后未进行工商登记并不影响新法定代表人行使诉权,公司实质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参与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三)在特定条件下,公司监事(监事会)或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当出现法定代表人及公司控股股东非法占有公司证照从而无法作出有效决议情形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公司监事(监事会)可以直接代表公司起诉,监事(监事会)拒绝的,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之诉。在最高院(2015)民申字第2767号案中,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他人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公司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要遵循前置程序的要求,即股东应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公司的监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起诉讼;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前置程序是一项法定的强制性义务,除非存在情况紧急不立即诉讼公司将会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的情形,才可免除前置程序”,不管是公司监事(监事会)还是股东,需要满足特定条件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举证思路分析

一般来说,公司作为原告起诉时,需要承担被告无权占有且实际控制公司证照的举证责任。

(一)针对“被告无权占有”这一事实,公司可以从以下角度举证:

1.当被告始终不具有占有公司证照权利基础时,(2018)最高法民申2951号案,法院认为:“对于公司中谁有权保留印章及证照,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现实中应当以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为准”,公司可以提供公司章程或者公司内部制定的有关证照专门保管人的相关文件、公司决议等,证明被告不属于具有管理资格的人员。

2.当存在被告保管证照权利被废止的情形,即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监高等职务变更,(2015)西民(商)初字第1752号案,法院认为:“雷岩投资公司已作出决议,原法定代表人李建国应将公司的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发票章及财务账簿交由现任法定代表人侴冬梅收执”,原告可以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公司通过的相应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免职文件等证明被告管理人的资格已经被废止,需将公司证照交还给公司。

(二)针对“被告实际控制”这一事实,公司可以从以下角度举证:

1.一般默认公司法定代表人持有公司证照,在(2019)沪01民终15925号案中,法院认为:“公章和营业执照作为公司的财物,在公司没有制定具体内部规章制度或有效决议确定专门保管人的情况下,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保管”,因此公司可以提供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要求原法定代表人返回公司证照。

2.提供公司内部关于公司证照的管理、规定、被告使用公司证照办理过相应工作的证据或者其他能够还原被告持有、使用公司证照的情况的材料,从而证明被告曾保管、使用过公司证照。

3.提供公司证照的催告函、通知函,向被告要求返还公司证照的通信记录、微信聊天,公章登报遗失证明等,从侧面印证公司证照现由被告持有。

公司证照的纠纷实际上是公司控制权的争夺,公司在日常经营中可以建立公司证照的日常保管制度,并通过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制定相关政策管理公司证照,事先预防纠纷的发生。一旦公司丧失了对公司公章的控制权,应及时主张权利,保存证据,以便通过诉讼方式维护公司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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